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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市房金发〔2025〕27号 榆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榆市房金发〔2025〕27号
  • 发文单位: 榆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榆林市统计局相关文件规定,榆林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30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25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4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遇到本年度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以该职工本年度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4年榆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31266元,下限不得低于现行的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区间范围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榆林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为2160元/月;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为2050元/月。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上限均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与个人缴存比例的乘积。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四、月缴存额

1.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所得税。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3.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前,应先核对和完善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职工缴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再调整缴存基数。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本年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统计、核定和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

5.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本通知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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