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一类 | 2200 | 22.4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
二类 | 2040 | 20.7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
三类 | 1870 | 19 |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