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0 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克拉 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克政规〔2019〕5 号 )的有关 规定 , 现就调整 202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比例以及 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202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5 年 7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结束。
二、 缴存基数的核定口径
1.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2024 年度( 2024 年 1 月至 12 月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 2025 年度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即: 职工个人 2025 年度缴存基数=职工2024 年度工资总额/12。
2.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 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 基数。
4. 2025 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 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070 元 , 最高不 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 倍计 33527 元。
5.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 12%且不应低于 5% ,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 比例应一致。
6.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 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 经中心审核、 批准( 由克拉 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后 ,方可申请缓缴或降低 缴存比例(不低于 5%)。
三、 其他相关要求
1. 各缴存单位要以组织、人事或劳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 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 ,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 对 职工上年工资总额要认真核实 ,不得少算或多算。 对职工个 人的基础信息认真清理、 核实 ,确保信息完整、 准确。
2. 按照《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克 公积金发〔2021〕 1 号 )( 以下称《通知》) 的要求 , 不得出 现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情况。
3. 本年度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应在 7 月 31 日前完成。 未按时完成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的单位会影响本单位职工 住房公积金正常还贷 , 导致部分职工贷款违约 ,影响职工个 人征信。
4. 各单位在核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 例、 月缴存额后 , 应及时告知缴存人确认 ,接受群众监督, 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公积金网厅基数变更操作流程
2025 年7月1日
附件:公积金网厅基数变更操作流程
缴存单位应于每年 7 月对本单位缴存职工的基数进行调整 , 可采用单一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 具体操作流程:
1. 小批量基数调整: “年度基数调整” 录入相关信息— “ 录入清册”— “确认”。
2. 大批量基数调整: “年度基数调整”— “ 批量导入” — “ 下载模板”— “ 下载”—进入电脑已导出EXCEL 表格 —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 “个人缴存基数” 变更—保存—进入 网厅— “年度基数调整”— “批量导入”— “选择文件”— “确定”。
年度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 缴存单位只有缴存至2025 年 6 月时 ,才可进行 2025 年度基数调整工作( 以前年度的应按原基数尽快完成汇缴)。
2. 缴存单位在完成基数变更后,没有进行基数核定之前, 可进行多次年度基数调整。
3. 在完成基数核定后 , 没有进行汇缴的 , 如发现基数 调整存在错误信息 , 可删除汇缴核定记录后重新修改相关 基数;若已完成汇缴 ,系统已将缴款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 则不能再做年度基数调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