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
为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切实加强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广大职工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 金条例》《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 案》(温公积金管委会〔2023〕1号)以及上级相关规定,现将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缴存额调整时间
2025年度月缴存额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各缴存单位 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核定调整一次。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职工月缴存额执行期间为 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
二、月缴存额核算
职工月缴存额是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 成,为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
(一)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 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 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2025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 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 额,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 计算)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 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调整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 职工(含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555元,以下简称 “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高于 月平均工资3倍(即31665元)的,按31665元核定;低于2024 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 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490元/ 月;乐清市、瑞安市226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 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010 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 核 定 。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 资标准、不高于31665元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2024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 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 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至24%区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 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 区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计算。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 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 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 法。根据《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 案》,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 其申报的月缴存额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
三、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 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 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四 、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 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 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 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申报要求
按照省、市推进“一网通办”有关工作要求,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调整原则上采用线上申报方式办理。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以下渠道申报: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 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 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 (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通过“浙里办”或窗口柜面申报月 缴存额调整。调整期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漏缴、 欠缴的补缴。
(二)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缴存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分别予 以调整 :
1.单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 标准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单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基数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 标准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基数继续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上年 度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 资标准予以调整;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月缴 存基数继续执行。
4.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 的,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低于本年度所在缴存 机构最低月缴存额的,按本年度最低月缴存额予以调整;其申请 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高于本年度所在缴存机构最低 月缴存额的,按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继续执行。 (根据以上规则,若换算后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月缴存基数下 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本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的,按上限执行)。
六、差额补缴和退缴
2025年7月至调整生效月之间差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 存单位应在调整后予以补缴或退缴。差额补缴或退缴可通过“浙 江政务服务网”或窗口申报。
七、其他事项
涉及月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和申请表单,可通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http://zfgjj.wenzhou.gov.cn) “下载中心”专 栏查阅下载。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 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如实核定职工工资 总额,在规定的上限、下限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按时完成调整 工作。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告知职工 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调整过程中如 有问题,可及时与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
2.浙江政务服务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操作说明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