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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医保字〔2025〕17号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6

  • 发文字号: 张医保字〔2025〕17号
  • 发文单位: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6-30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局,察北、塞北管理区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市医疗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更好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权益,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障服务水平,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现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调整为“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生育津贴标准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优化生育津贴申领流程各县区要按照全省统一的生育津贴流程规范办理,简化申请材料,畅通生育津贴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确保参保女职工方便、快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发放模式调整后,要做好与参保单位衔接,以及生育津贴发放其他相关工作。

三、强化生育津贴直发宣传及基金监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生育津贴政策宣传工作,重点面向经办窗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知晓度,提升参保人员申办熟悉度。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生育津贴内控管理制度,定期对生育津贴发放资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予以追回;对涉及欺诈骗保的,要按程序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处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跟踪、评估,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本通知自 2025 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在2025年7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仍按原渠道发放。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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