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2025 社保年度(所属期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规则(一)缴费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个人 2024 自然年度(1月至 12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 2025 社保年度缴费工资。
2025 年新参加工作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首月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申报其个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为起薪当月工资,首月实际工作不满整月的,次月起可按全月工资调整,
(二)缴费基数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在用人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础上,根据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确定(高于上限按上限,低于下限按下限,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
(三)工资组成:上述“工资”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见附件1)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见附件2),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3)
三、申报时间
务必在申报所属期 2025年7月社保费前,完成2025 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
四、申报渠道
(一)线上渠道: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地方特色】->【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缴费工资调整】模块申报。
(二)线下渠道:前往用人单位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
理。
五、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自行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特此通告
附件: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2.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茂府函(20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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