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医保参保人: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8号)文件要求,现将异地就医备案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5年6月1日起,我市医保异地就医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居住证等)有效期保持一致,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视为有效备案。长期居住人员如办理材料不全,可容缺受理,采取承诺制进行备案,并告知承诺内容及相关事项,备案完成后,参保人可在备案就医地按规定享受异地就医待遇。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应在6个月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材料补齐后可在备案就医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的,医保部门将撤销备案,参保人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并在参保人后续医保结算时对承诺制备案享受的待遇差予以扣减。
特此通知
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