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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调整盘锦市异地就医备案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 生效日期: 2025-06-01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医保参保人: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8号)文件要求,现将异地就医备案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5年6月1日起,我市医保异地就医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居住证等)有效期保持一致,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视为有效备案。长期居住人员如办理材料不全,可容缺受理,采取承诺制进行备案,并告知承诺内容及相关事项,备案完成后,参保人可在备案就医地按规定享受异地就医待遇。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应在6个月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材料补齐后可在备案就医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的,医保部门将撤销备案,参保人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并在参保人后续医保结算时对承诺制备案享受的待遇差予以扣减。

特此通知


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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