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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灵活就业人员:

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助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范围

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有购房或租房需求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

二、放宽灵活就业人员提取限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销户(停缴)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根据个人需要,灵活自由提取部分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提取频次和金额限制,提取后可继续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自主灵活缴存方式,鼓励其个人选择补缴住房公积金,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个人账户设立之日起自愿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和低于规定下限缴存。补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享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鼓励“长缴多贷、多缴多贷”,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四、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政策支持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履行相关缴存义务,按时、足额缴存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上一年度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新增资金(实际发生缴存额),除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在每年6月30日给予结息的基础上,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当前利率为1.5%)的基础上,上浮20%基准利率给予缴存补贴,缴存补贴计算方式与正常年度结息保持一致,归个人所有。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计付周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补贴计付日。

2.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补贴计付周期内发生部分提取业务的,分段计算本期缴存金额的实际存放天数,按照积数计息法,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补贴计付周期内(每年度6月30日前)已销户提取的,不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4.灵活就业人员(含共同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不再享受缴存补贴政策,待贷款结清后,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5.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补贴计付周期内从单位职工身份转入或从异地转入的缴存资金,不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6.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补贴计付周期内转为单位缴存的,不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7.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补贴,自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起计算。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补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

五、其它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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