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非财政供养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和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房金委发[2024]1号)相关文件要求,现就2025年度非财政供养缴存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01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月缴存定额的确定
缴存年度:
全市非财政供养单位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缴存比例:
财政供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到 12%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且一经确定,在缴存年度内不得改变。
缴存基数:
非财政供养单位缴存基数每年7月1日以后开始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一年核定一次,在缴存年度内不得改变。
单位确定和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缴存基数限定标准:
全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费基数 23765元。最低缴费基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为2200元;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为2140元。执行期限自2025年7月1日到2026年6月30日。
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02缴存时间
各非财政供养单位每年7月1日起开始本年度基数核定工作,并按月进行缴存,如单位逾期不办理基数调整、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本单位职工欠缴进而影响职工办理贷款及提取业务的,责任由单位相关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