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为确保我市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裁量,执法主体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基本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的原则。
第五条(告知决定) 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审议决定) 通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时,必须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审议,方可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审议范围) 对特定时期和案情复杂、重大或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裁量标准和幅度) 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下,且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处以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裁量标准和幅度) 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裁量标准和幅度) 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且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裁量标准和幅度) 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涉及人数在200人以上,且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裁量标准和幅度)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按照未办理缴存登记的人数,比照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缴纳罚款规定) 单位受到作出2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两期缴纳。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四条(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职责) 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