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中煤平朔集团及驻朔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要求和住房公积金总体工作安排,现就2025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缴存基数核定时间
全市各单位及驻朔各单位因职工工资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统一安排在7月份,各缴存单位从7月份起按核定的新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在年度核算周期内,原则上每年只做一次缴存基数核定调整。在7月份未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本年度不再作调整,继续执行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核定前,各单位必须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2025年6月份。
2、新基数执行标准
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晋建金字〔2015〕159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24〕30号)和(朔财综〔2024〕13号)文件精神,各机关事业缴交单位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机关工人)绩效奖金、公务员奖励奖金、法院、检察院绩效考核奖金和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奖金等改革性补贴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缴存基数调整由缴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确保职工缴存基数准确无误。
1、关于“限高保低”问题
2025年应继续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各县(市、区)、市直、中煤平朔集团及驻朔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146元)的3倍,即24438元。下限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888元;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58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朔城区和平鲁区不得低于2150元;二类地区怀仁市、山阴县、应县和右玉县不得低于2050元。
2、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同一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1、关于按时足额缴存问题
各缴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基数和比例,并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同时按月足额缴交到位,否则系统将无法入账,不能正常给缴存职工计息,也会影响职工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造成的后果由经办人自行承担,并视情节予以通报。
2、如实申报缴存基数
各缴交单位务必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环节全部实行按规定的核定基数时间在网上办理核定业务,同时上传加盖公章的《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表》和职工工资花名表。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以“元”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工资基数、上传资料,造成的后果由缴交单位承担。
3、汇缴时间要求
为便于中心财务结算,各单位在月末前两个工作日内不再办理汇缴、汇款业务。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汇缴的,需提前联系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汇缴账户要求
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对公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
5、银行进账单填写要求
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时,经办人须将银行进账单上的“摘要”、“交易户名”等内容简短清楚填写(摘要填写“X月份公积金”;交易户名填写汇缴单位名称),并要求汇款银行将上述摘要简短清楚填写,否则银行无法及时将单位汇入的公积金推送中心前台,系统将无法及时、准确记账。
6、网上业务大厅开通要求
已在中心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必须尽快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功能,并按照《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网上业务操作流程》手册,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从七月份开始,未开通网上业务大厅的汇缴单位将无法完成今年的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
7、死亡职工账户管理
各缴交单位对本单位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职工死亡时间做状态变更。职工死亡次月及时封存账户,不得多缴。
8、退休年龄认定
身份证已达退休年龄但档案年龄未到退休的单位职工,须将职工档案资料及时送达公积金中心相关经办机构缴存窗口,否则中心系统将按身份证退休年龄自动封存职工账户。
全面提升我市缴存单位、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2〕5号)规定,将继续做好数据的整理和质量提升工作,在集中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清理力度。专项清理的重点工作涉及三项内容:
1、个人缴存账户已全部封存且长时间未发生缴存业务的单位账户(简称僵尸账户);
2、正常(或封存)状态下未办理缓缴业务欠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账户(简称欠缴账户);
3、一人有多个正常、封存或冻结的个人账户、身份证号码不正确的(简称一人多户)等。
各缴存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数据治理工作,否则影响单位及职工正常办理缴存、提取、转移、合户、贷款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缴存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依规履行缴存义务,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工作。
缴存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还贷等业务情况。广大缴存职工可通过中心业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公积金APP、全国公积金小程序及公积金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多渠道查询、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2025年6月30日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