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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和月缴存额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陇南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4年度陇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355元,即月平均工资为7446元。按照缴存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33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36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陇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按照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我市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10元,缴存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下限为458元,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下限为192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四、相关要求

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要求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工作,本年度内缴存基数原则上仅调整一次。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业务,非特殊情况不得再次调整缴存基数,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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