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我市有关规定,就认真做好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调整及执行时间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从2025年7月1日起受理至8月31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
二、缴存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的部分核定。
国家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和规范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年度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他合规的奖金等。
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其他合规的奖金等。
企业职工缴存基数包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等。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三)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8522元,高于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
月工资基数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政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商州区(含市直)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洛南、丹凤、山阳、商南、镇安、柞水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截止目前省人社部门未公布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此标准执行,人社部门公布最新最低工资后按新标准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省驻商单位在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时可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缴存基数执行。
三、缴存额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指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职工本人缴存额=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存比例(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所在单位缴存额=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补贴比例(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缴存比例
2025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不低于5%,上限各不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比例可在10%—24%区间内自主确定。
五、办理方式
2025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渠道办理为主的方式进行,具体由缴存单位经办人、灵活就业缴存人登录“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频道(https://www.shangluo.gov.cn/gjj)自行填报:登录网站→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单位网厅→变更业务→缴存基数调整。
无法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的,单位经办人、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地政务大厅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责任主体,认真核对单位基本信息、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年度账目,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必须全面如实申报、正确核算,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未纳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项目不得计入缴存基数。
(二)各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三)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认真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将核定情况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各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月缴存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内。因未及时调整或未按月缴存造成的相关问题及责任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六)在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联系。
联系方式:
市直管理部服务电话:0914-2320934
商州管理部服务电话:0914-2392629
洛南管理部服务电话:0914-7322548
山阳管理部服务电话:0914-8322505
丹凤管理部服务电话:0914-3329908
商南管理部服务电话:0914-6322521
镇安管理部服务电话:0914-5323134
柞水管理部服务电话:0914-4321221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