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在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确保生育津贴待遇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的条件和标准。
生育津贴发放的条件和标准继续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6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工资标准。
2025年7月1日及之后生育的女职工,由本人或所在参保单位向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并同步提供女职工产假期间已发放的工资标准。
(一)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单位的,包括在产假期间应正常发放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绩效奖金中的基础绩效奖部分之和;
(二)事业单位的,包括在产假期间应正常发放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以及规范后的专项绩效中的月度专项绩效部分之和。
三、发放程序。
(一)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每月向市财政请款,申请拨付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支出基金;
(二)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收到市财政拨付款后,按标准将应发放的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剩余部分退回市国库,收回预算统筹使用。
1.所在参保单位按规定应发放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不再发放生育津贴;
2.所在参保单位按规定应发放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发放差额部分。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在2025年7月1日前已申领生育津贴的,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按原方式拨付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5-06-24 阅读量: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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