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单位及职工合法权 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单位职工死亡后办 理医保关系终止及个人账户清退工作通知如下。
一 、在职职工死亡医保关系终止
1. 单位应在职工死亡当月到医保经办机构为该职工办理医 保关系终止。办理前要确认参保人所有医疗费用(住院、门诊) 都已结算完成。
2. 死亡职工家属申请清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剩余资金,该资 金依法由死亡职工继承人继承。
二、退休职工死亡医保关系终止
退休职工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关系人)在职工死亡当月 到医保经办机构为该职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同时申请清退职工 医保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办理前要确认参保人所有医疗费用(住 院、门诊)都已结算完成。
三、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清退个人账户)所需材料
1.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 单位经办人或经办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3. 死亡职工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清退个人账户用)。
4. 死亡职工个人账户如需继承,需提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 系证明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信息(清退个人账户 用)。
四、注意事项
1.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确保及时办理手续,避免多缴、误缴 医保费用。
2. 如因单位、继承人(或关系人)延迟办理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3.个人账户清退需提供合法继承人信息,若存在纠纷,需通 过法律途径解决后办理。
4.请各单位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职工。 区医保局咨询电话:0830-2507976
泸州市龙马潭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