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办发〔2025〕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保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5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通知如下,请执行落实。
1、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6号)规定,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经参保女职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标准直接发放至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2、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稳妥做好政策衔接和相关经办工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2025年7月1日前已申领生育津贴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方式拨付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印发
2025-06-26 阅读量: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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