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缴存基数
1、工资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
2、缴存基数上下限。2025年度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2024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由各缴存单位在上下限范围内据实计算。上限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732.92)的3倍,即26198元;下限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宝塔区、安塞区、子长市、黄陵县、洛川县、甘泉县、吴起县、志丹县2050元/月,黄龙县、宜川县、富县、延川县、延长县1950元/月。
3、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周期持续至2026年6月30日止。
二、现行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核定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合并计算不低于10%、不高于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三、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应按政策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按月足额连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中、省驻延单位缴存基数可参照单位注册地公布的月平均工资3倍上限执行。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予以补缴。
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