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5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5年7月1日起,对2025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一)自2025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晋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3215元(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738.33×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202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晋城市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为2150元,陵川县为1950元。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6元、上限为5572元,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调整方式
01网厅办理
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调整。
02柜台办理
单位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并附电子版,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0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高于下限若需调整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月缴存额低于下限的,自7月1日起系统自动将其调整至月缴存额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