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灵活就业缴存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将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应于2025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本执行年度(2025年7月-2026年6月)不得变动。
二、调整范围
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均应按照本通知进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准。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项目的通知》(运财综〔2024〕8号)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执行。
2、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基数按照运城市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2024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217元计算,核定本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054元;最低基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58号)规定的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本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50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
4、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8%。
四、调整方式
(一)网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二)柜台办理
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可在单位网上业务大厅登录界面“公积金业务常用表格下载”),并制作《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7月扣款前填写《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通过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若缴存人的月缴存基数低于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则缴存人的缴存基数自动调整为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积极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附件:1.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2.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