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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绥化市市本级生育津贴待遇追溯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6-27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 生效日期: 2025-06-2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5]5号)有关规定,现就绥化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2022 年1月1日后生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绥化市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十一日。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十二日。

二、已按规定参加绥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三、2022年1月1日后生育且已按原政策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按新政策进行待遇追溯,由参保单位进行待遇补差申请后发放至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特此通知。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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