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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房金委〔2025〕3号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池房金委〔2025〕3号
  • 发文单位: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1、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职工个人2024年度(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2、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均不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二、缴存额上下限

1、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8096元。据此核定,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525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43元。

2、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公布的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7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三、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2025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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