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请示》(漳公积金〔2025]22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0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漳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 2024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漳统〔2025]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对2025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计算口径。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自然年度: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漳州市直鋨明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漳政办发〔2022]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二)上下限标准。缴存单位应以2024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 2025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2024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4624元),不低于 2024 年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芗城区、龙文区为2195 元;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为 2045 元)。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下限为5%,同一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且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以在该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原则上一年可调整一次。
三、月缴存额
(一)上限标准。2025年缴存上限标准由上年的5968元调整为 5910元。
(二)下限标准。2025年缴存下限标准中,芗城区、龙文区由上年的 196 元调整为 220 元;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由上年的 182 元调整为 204 元: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