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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2025〕15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湛公积金〔2025〕15号
  • 发文单位: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精神:缴存职工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湛江市统计局公布:2024年湛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0,493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湛府函〔2025〕20号)规定: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0元。为了做好我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标准

  1、住房公积金2025缴存年度基数为职工本人在缴存单位2024年1-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工资总额的计算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相关规定。

  2、住房公积金2025缴存年度基数上限为27,624元,下限不得低于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2025年7月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新调整的,从其新标准。

  3、单位在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招录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二、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至2025年6月的缴存单位,应当在2025年7月完成2025缴存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基数调整工作。

  三、其他事项

  1、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代扣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里。

  2、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前,请认真核对单位基本信息、专管员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信息变更后再予以调整。

  3、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年度基数调整手续,或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范围的单位,不予办理2025年7月及其以后的缴存业务。

  4、办理年度基数调整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致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办事处:

受理单位联系电话地址
市公积金中心3210656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
雷州办事处8813745雷州市群众大道008号建行二楼
廉江办事处6662366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建行二楼
吴川办事处5579131吴川市人民东路32号建行大厦3楼
徐闻办事处4865222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228号建行二楼
遂溪办事处7770663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57号遂溪大厦首层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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