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4〕3号)及《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等政策,现将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于每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
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即每月6990元。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不得超过20970元,缴存基数下限执行衡水市区、冀州市、深圳市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最低不得低于1800元。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调整为2000元至2097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16%。
1、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确保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顺利调整到位。
2、各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同时,要对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及所属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一并进行调整完善。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