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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住房公积金发〔2025〕8号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202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黄住房公积金发〔2025〕8号
  • 发文单位: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 生效日期: 2026-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职工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2024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2、工资总额的计算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黄人社发〔2014〕49号文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1、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少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存基数或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存基数核定申报。

2、依据黄人社发〔2024〕1号文件规定,202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5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96元(单位和个人合计)。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与在岗职工相同的最低月缴存额标准。

3、根据建金〔2018〕45号和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律不得高于24018元,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5766元(单位和个人合计)。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与在岗职工相同的最高月缴存额标准。

4、中央、省驻黄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及适用时间时,经其上级单位批复后,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各缴存单位应于2025年7月15日前申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有人员增减变化的还应同时申报《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已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无需申报,可通过线上渠道自主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

2、各缴存单位在申报公积金缴费基数时应确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均为整数(见角进元)。

3、各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各缴存单位在办理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应对本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清理,并及时办理信息修改补录及职工账户的转移、并户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以财政在规定的区间内核定的缴存比例为准。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附件:

1、《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

2、《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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