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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12-2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4-12-2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

二、2025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4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2025年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下调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5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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