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邮政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主要快递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快递员群体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基本劳动权益,自治区邮政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快递行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快递员群体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基本劳动权益,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快递行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统筹有关政府与有效市场,统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行业治理与协同治理,统筹阶段任务与长远发展,补强薄弱环节,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韧性,维护快递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构建政府推动、企业合规、员工受益、行业稳定的工作格局,实现企业和劳动者成果共享,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坚持企业主责。推动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提升末端管理水平,实现权益精准保障、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坚持有序推进。兼顾快递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将快递企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基础,逐步推进快递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促进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成熟定型。
坚持系统治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推动快递企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基本权益,提升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在制度构建、政策宣讲、专项治理、指导服务、监察执法等方面深化合作、形成机制、凝聚合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打造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基层阵地。
以快递企业全日制用工为重点,推动快递企业更加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与招用的快递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快递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明显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力争"2024年签订劳动合同率达50%,2025年签订劳动合同率达80%,2026年签订劳动合同率基本实现全覆盖"。
快递从业人员指从事快递业务的一线收投人员、车辆驾驶人员、分拣操作人员、客服处理人员、查询服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等,不包括从事即时配送业务的人员。
快递企业指快递从业人员所在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末端备案网点。快递企业直接设立的末端备案网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主体为该网点的开办企业。"合作开办"类型的末端备案网点,不纳入本次行动方案。
快递企业招用的全日制用工快递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快递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快递从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快递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快递从业人员,快递从业人员受快递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快递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快递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是快递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
快递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要选择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展合作,并督促其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快递企业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盟市快递企业根据用工主体、用工形式、用工岗位等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分类,强化信息系统应用,形成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信息台账(附件1),定期更新并每季度向盟市邮政管理局报送,盟市邮政管理局汇总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各县市邮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运用多种传播媒介,开展政策法规宣传解读活动,强化快递企业依法用工和快递从业人员依法维权观念,切实提高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各企业区域总部加强内部宣传,普及政策法规知识,传递快递企业决心,坚定从业人员信心,最大限度赢得理解,最大限度形成共识。
快递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参考《快递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签订纸质或电子劳动合同。快递企业建立快递从业人员名册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快递从业人员无需重新签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签订书面协议。
快递企业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员工承担。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缴费率按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争取地方政府对快递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快递企业区域总部及时调整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支持和督促用工主体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优化网点派费结算和员工工资支付方式,在工资清单中明示代扣社保费等项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快递企业区域总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劳动用工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快递企业区域总部实施行政约谈,并公开有关信息。各盟市邮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有效防范用工风险。
各盟市邮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聚焦快递企业"不签订、不参保、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联合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用工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两部门依法公开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形成有力震慑。
充分发挥12345、12333、12305等举报投诉平台作用,畅通快递从业人员问题反映渠道。邮政管理部门依托申请中心增设功能模块,受理并转办涉及快递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线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对一定周期内投诉反映问题线索较多的企业,通过联合开展行政约谈、风险提示、执法监察等手段,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各盟市邮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法治思维,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要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加强工作督办,系统组织实施。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常态化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各快递企业区域总部要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对照三年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各级邮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就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费缴纳、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就业稳定等情况进行定期会商,细化任务措施,研判工作形势,研究支持政策,协调解决问题,共同抓好落实。要建立快递企业定期调度机制,跟踪工作进展,压实主体责任,有效推进工作。
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各盟市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快递企业定期收集汇总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提供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验社保缴费记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反馈查验结果。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将快递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重点。支持企业区域总部将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参保事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内部用工管理,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定期印发工作简报,通报各盟市工作进展和典型做法,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公布工作基础牢、进展快、效果好的企业品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以地区和企业品牌为单位,按季度开展抽样调查,适时发布调查结果。
附件: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