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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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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要求,现就本市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分别为0.5%。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
国家及部分省市有关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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