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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科室: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我市缴存职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业务按照《宜宾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办理,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优化宜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

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重庆市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不设期限。

以上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相关政策解读请关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并查询。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宜宾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实施细则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宜宾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负担,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规范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将尚未结清的宜宾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担保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商公直转”和“先还后贷”两种办理模式。

(一)“商公直转”模式指商业贷款银行愿意采取顺位抵押方式配合借款申请人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可直接将商业贷款转为同一商业银行公积金贷款。此模式适用于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二)“先还后贷”模式指借款申请人在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试算后自愿选择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此模式适用于所有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二)所购住房产权人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以外的第三人。

(三)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近6个月内正常还款。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无纠纷,除商业贷款对应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居住权,不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该笔商业贷款处于逾期状态或存在应还未还事项的。

(二)该笔商转公贷款,一次性结清商业贷款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贷款金额和期限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并根据宜宾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购房价格、当前住房价值、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000元的整数倍。

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认为购房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可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房屋价值按购房价格、评估价格中的低值认定。

商业贷款余额应扣除车位贷、装修贷等不属于购房价格部分。

商业贷款购房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商转公贷款申请金额加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第十条商转公贷款的可贷期限应以整年计算,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期限。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一)有效身份材料、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

(二)银行还款卡(主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选择的银行开设的一类储蓄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四)《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产权情况表》。

(五)商业贷款借款(抵押)合同。

(六)商业贷款余额表及最近至少6个月还款明细(“商公直转”模式提供)。

(七)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先还后贷”模式提供)。

(八)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办理流程。

(一)“商公直转”模式

1.贷款试算。借款申请人在线上渠道(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网上服务大厅)对商转公贷款资格及额度、年限进行试算。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系统内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记录、缴存基数、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年龄等因素,未参考其他公积金贷款记录、负债、逾期及抵押物状况等情况,试算出可贷额度、年限,借款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选择继续办理商转公贷款。

2.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持申请材料到购买住房所在区域的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3.贷款审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商转公贷款审批。

4.合同签订。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抵押办理。受托银行与产权所有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6.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将相关资料移交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划转资金用以偿还商业贷款。

7.结清商业贷款。商业贷款余额大于公积金贷款审批金额的,借款申请人应将差额部分存入商业贷款还款银行卡,待放款时一并结清商业贷款。若放款时商业贷款余额小于公积金贷款审批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受托银行转至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卡。

8.注销原抵押登记。商业贷款银行在商业贷款结清10个工作日内,办结商业贷款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结清证明和注销商业贷款抵押权登记相关资料交市公积金中心县(区)管理部。

(二)“先还后贷”模式

1.贷款试算。借款申请人在线上渠道(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网上服务大厅)对商转公贷款资格及额度、年限进行试算。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系统内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记录、缴存基数、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年龄等因素,未参考其他公积金贷款记录、负债、逾期及抵押物状况等情况,试算出可贷额度、年限,借款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选择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选择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可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并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

2.贷款受理。商业贷款结清之日起90日内,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持申请材料到购买住房所在区域的市公积金中心县(区)管理部提出申请,受托银行由借款申请人在所属区域合作银行中自行选择。

3.贷款审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商转公贷款审批。

4.合同签订。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抵押办理。受托银行与产权所有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6.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将相关资料移交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卡。

借款申请人在商业贷款还款期间,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只能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 在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退回贷款申请或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一)因借款申请人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商业贷款结清、抵押或注销原抵押等相关事宜的。

(二)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符合贷款规定的。

(三)商业贷款所购住房被查封、设立其他抵押、设立居住权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当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以上且资金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市公积金中心将适时启动风险防控措施,如对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发放、暂停受理等动态管理措施,合理管控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十五条商转公贷款支持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若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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