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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6-17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省内统筹区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在2025年7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仍按原渠道发放。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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