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为巩固和提升基本医保覆盖面,积极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加强落实常住人口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常住人口(外籍人员及港澳台籍居民除外),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居住证的,可持身份证以个人承诺形式在集中征缴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其中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代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宣传指引、参保登记等经办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常住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210号),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