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58 号)和晋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4 年晋中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平均工资标准,现就 2025 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 2023 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 2024 年月平均工资。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 2025 年 6 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如特殊情况逾期调整的单位,应当从 7 月份开始补缴。
三、缴存比例
2025 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 5% 至 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月缴存工资上下限
(一)2025 年度月工资上限 23125 元。
(二)2025 年度月工资下限:
一类:榆次区、介休市 2150 元;
二类: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区、祁县、平遥县、灵石县 2050 元;
三类:左权县、和顺县、榆社县 1950 元。
五、注意事项
缴存单位在正常范围内自行调整缴存基数、比例,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报备,公积金中心不再进行审批。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 2025 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选择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