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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住委〔2025〕6号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菏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菏住委〔2025〕6号
  • 发文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6-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 生效日期: 2025-07-1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大缴存人:

《菏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 实。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菏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支持灵活 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350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 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菏泽市参加住房公积 金制度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 就业的各类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菏泽市申 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 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督。菏泽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 (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章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时,通 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同意市公 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情况。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菏泽市住房公积金自愿 缴存托收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未办 理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自愿终止协议。

第七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就业情况,个人账户可在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 进行转换。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参照我市当年度公布的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标准,选择合适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 例(承担双倍比例)。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方式等,自 主确定缴存额,自主选择按月缴存、按一次性或多次灵活缴存等 方式。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可进行补缴,个人月缴存额与月补缴金额之和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 限,补缴周期不超过12个月。账户设立之前月份不得补缴。补 缴金额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灵活缴存 期间,根据具体缴存情况,给予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的 缴存补贴。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发缴存补贴,并记入住房公 积金个人账户。缴存利息、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 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 担,本金、利息和缴存补贴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三章  使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购房、租 房、还贷等提取政策,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 额 。

第十三条 在市公积金中心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 款本息已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停缴和退出销户,可随 时提取个人账户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但是以 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 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十四条 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 房,或申请“商转公”业务,可按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 度、期限、利率、信用审核及贷款偿还等参照在职职工贷款政策 执行。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参照单位缴 存职工贷款政策执行,即“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 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0,并设定保底金额20万元”。 一般情况下, 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第十六条 购房首付款提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支付购房首付 款提取政策执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参照单 位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提取政策和贷款额度优惠政策执行。夫妻 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 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 70万元。多子女家庭、现房、高品质住宅、装配式住宅公积金 贷款支持政策可叠加使用,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为145万元。

第十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 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 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督促灵活就业人员足额缴存住房 公积金,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贷款等信息,市公积金中心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贷款偿还 情况,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伪造或者使用伪造证明材 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法 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 回违规违法获取的公积金款项,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暂停 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查询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实施,原《菏泽 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变化,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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