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完善如下:
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一)我市职工参保人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含合并症、并发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耗材目录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床位费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100%报销,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项目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给予80%报销。
(二)我市职工参保人放置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含诊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床位费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其中床位费标准按职工医保限额支付),具体按照以下待遇标准执行,实际低于该标准的据实支付:
1.放宫内节育器:200元/例;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250元/例;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350元/例;
4.中期妊娠引产术:1000元/例;
5.药物流产:350元/例;
6.皮下埋植术:312元/例;
7.输卵管结扎术:680元/例;
8.输精管结扎术:200元/例。
二、其他规定
参保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的其他疾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及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标准的通知》(肇医保发〔2020〕1号)。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