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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1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 生效日期: 2025-07-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助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及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

 第四条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政策范围内自由选择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采取宽进宽出、同责同权、身份可转的缴存政策;在管理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与单位职工缴存资金纳入同一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缴存地受托银行I借记卡,通过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到分支机构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同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灵活,可以选择按月委托扣划、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自主缴存,但不得补缴账户设立以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6个月仍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市公积金中心自动注销其账户。

 (一)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委托扣划的,应与市公积金中心在协议中予以约定,每月按时将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约定账户中扣划资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自主缴存的,可灵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到分支机构服务大厅自主缴存。

 第十一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根据就业情况,个人账户可在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进行转换。

 (一)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单位在职职工,并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退出自愿缴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为单位缴存职工账户,按照单位职工缴存政策管理。

 (二)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缴存职工账户可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约定缴存且连续欠缴6个月以上的,视为退出自愿缴存,终止协议,账户作封存处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出自愿缴存,其账户作封存处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自愿缴存后重新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不得补缴退出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申报时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情形,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由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部分;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部分提取的,其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元。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金额和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金额分别适用不同的提取政策。可用于提取的缴存余额,不包含司法部门查封等原因冻结在账户中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1年的,可贷额度上浮10%;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及以上的,可贷额度上浮20%;上浮后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身份转换的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应优先使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抵扣当月还款额,不足部分再从还款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未做出规定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贷款偿还情况,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具体按死亡提取政策执行。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依法处置。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失信行为的,包括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失信行为登记,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改革要求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实施。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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