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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5〕24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成公积金〔2025〕24号
  • 发文单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5-06-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违规提取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核力度

(一)强化与住建、规自、人社、民政、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联网核查提取业务信息,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严查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提取行为。

(二)针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购房提取后短期再交易或撤销备案等涉嫌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的情形,采取面谈、实地查勘、补充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加大审核和稽核检查力度。

二、规范业务办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缴存人在购房一年内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备案的,应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全款购买的再交易住房被纳入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缴存人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购房一年内卖房未再次购房的,应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三、强化惩戒力度

(一)与网信、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清理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小广告,依法处理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网络平台的虚假宣传信息,公开曝光违规提取典型案例,形成社会舆论监督。

(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实施不良行为登记、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限制其提取和贷款办理申请等惩戒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三)对诱导、协助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涉嫌伪造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以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畅通监督举报

(一)缴存人和社会各界可拨打028-12329,提供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涉事人员、单位等相关线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将线索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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