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52号)要求,即日起我市启动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返还标准
我市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二、经办流程和实施期限
1.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初步筛选符合条件企业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企业对返还金额、单位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返还至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账户。企业也可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线下办理。
2.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裁员率和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其他享受条件与非劳务派遣单位一致。申请时需提供劳务派遣资质、派遣协议、返还资金分配协议和资金享受各方的对公收款账户信息,并向经办机构提交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的,须退回未按规定使用部分,取消本年度申领资格。
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其他事宜
1.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2.对侵占稳岗返还资金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3.在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拨打人社部门服务热线12333,也可拨打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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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