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局,区直各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经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业性个人住房
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有效减轻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是指已在实验区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共有产权人除外。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办理,承办银行接受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在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且须为不动产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二)原商业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近24个月内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
(三)与原商业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原商贷银行”)提前结清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不存在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其他抵押、查封、被征迁或列入征迁项目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不超过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确定的数额。
(二)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三)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计算到千元),其中:申请人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款扣除2个月应还款本金后的金额。
(四)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其中:房屋价值按照原购房总价确定,具体比例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形成组合贷款的,商业配套贷款具体额度应符合商业银行有关规定。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不超过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二)不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以贷还贷”方式,是指申请人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抵押等手续后,由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结清原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或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条 “先还后贷”方式,是指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抵押,再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除正常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
(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或经原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如抵押合同包含在借款合同中的,可不提供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经原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或原商业贷款对账单(一个月内有效);
(五)贷款结清证明或结清贷款承诺函(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通知承办银行。
第十三条 放款。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承办银行按照不同贷款方式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承办银行须为原商贷银行,承办银行确认原商业贷款还款信息,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1个月内完成)。中心将审批的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原商贷银行应在放款后及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二)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中心审查(原则上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1个月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中心将审批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中心应结合本地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启动或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小于85%(不含本数)时,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适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0%时,应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平稳运行。
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状况,适时发布启动或暂停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平潭综合实验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结清贷款承诺函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我行贷款客户 ,身份证号: ,向你中心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我行同意该客户提前结清本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目前贷款余额: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每月应还贷款本金元,截止至年月日,请将商转公贷款金额转入以下账户(非客户个人存款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转账如需备注,请填写:
我行收到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划转的商转公贷款资金后,将用于提前结清该客户在本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由该客户自行补足,并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负责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