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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4〕72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高温津贴#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成人社办发〔2024〕72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总工会
  • 发文日期: 2024-08-0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4-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总工会: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 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温天气以成都市气象台或各区(市)县气象台发布的气温为准。

二、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总工会
2024 年 8 月 6 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总工会
文件


川人社规〔2024〕8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 10 - 18 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 - 23 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含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不含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 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总工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 年 8 月 6 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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