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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 生效日期: 2025-06-13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大缴存职工:

   近期,我中心发现有中介机构和个人以提供代办、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名义,违规帮助缴存职工虚构购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短期内再将房屋转售并收取缴存职工高额费用。这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购房后短期内(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再交易的,所购房屋没有用于自住,可以认定缴存职工本次所购房屋为非自住用途,本次提取为违规提取。

   二、缴存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我中心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黑名单”管理,冻结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缴。

   三、我中心建立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全覆盖稽核工作机制。对涉嫌构造虚假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将向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移交违法线索,严肃依法惩治。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我中心从未批准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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