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按照《青海省深化医保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青医保局发〔2024〕81号)要求,现就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付方式及实施时间
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方式由"发放至参保单位"调整为"发放至参保职工个人"。参保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由用人单位进行申领,对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报销费用(含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一次性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全省统一自2025年3月20日起实施。
二、经办流程
(一)备案。参保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单位网厅、青海医保APP线上申请办理生育备案,也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前台现场递交资料进行生育备案,同时提供参保人员本人有效银行账户信息。
(二)申报。参保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提交至医保经办机构前台进行申报。
(三)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自收到完善、合规纸质申请材料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
(四)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待遇金额。
(五)拨付。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生育津贴支出单、生育费用报销单或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费用支出单,对确认的待遇金额进行财务拨付,直接发放至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查询。参保单位或个人可以在经办机构、青海医保APP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结果及已发至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1、参保职工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申请男职工生育补助的还需提供女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
2、参保职工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3、病历资料(加盖医院印章)。病历资料主要为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病历资料需能证明以下事项之一:①顺产、难产和本次生育胎儿数,②终止妊娠时的已怀孕月份数等。异地生育的还需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票据、医院费用清单,未加盖医院公章的需提供承诺书。
四、工作要求
1、各市、自治州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通知本统筹区参保单位,推动生育津贴支付方式调整落实到位。
2、各参保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相关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培训,确保每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了解发放方式的变化,避免因发放方式改变导致相关问题发生。
青海省医技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