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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关于2025年恩施州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6-0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5-06-0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鄂人社函〔2019〕27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恩施州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条件、标准

(一)补贴对象

恩施州户籍、按照《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恩施州直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

1.2025年6月30日之前在恩施州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在恩施州直享受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2025年7月1日之后在恩施州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参保的,须有恩施州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就业或参保记录,协助核查或提供恩施州直单位下岗失业相关材料、社保缴费记录、就业登记记录,可在恩施州直申领补贴直至补贴期满。其余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条件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县市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毕业年度(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自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自毕业之日起至申请补贴之日期间无单位吸纳其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早自毕业离校后实现灵活就业并在人社就业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

(三)补贴标准

恩施州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补贴(文件执行期间如有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100%档)的部分不予补贴。对于仅在州直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仅能在州直享受对应险种的该项社保补贴,且同一补贴期限只能选择在同一申领地发放补贴。

二、审核发放程序

(一)直补快办

1.按照补贴年度提取系统数据,比对个人社保缴费、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信息,初步形成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人员名单。

2.推送政策信息至个人,对首次享受补贴人员须本人确认意愿,履行知情承诺。通过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就业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拨付至个人社保卡账户。

(二)自主申请

补贴对象有遗漏或自主申请的,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号,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号及毕业证书编号(特殊情况需配合核验学历信息),履行知情承诺。

2.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1)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市民之家四楼州直综合窗口或203办公室。

(2)网上申报

①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在“区划”处下拉选择“恩施州”,“部门”处下拉选择“恩施州人社局”,找到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灵活就业)”或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项,点击“在线办理”,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申报。

②搜索关注“恩施州就业”微信公众号,点击“自助服务”——“补贴申领”,在弹出推文中点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灵活就业)”或“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链接(识别二维码),按提示进行申报。

(三)注意事项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灵活就业是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供必要佐证材料,承诺履行接受个人信息数据调取比对、情况摸排调查等义务,并主动求职就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或灵活就业登记的,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并依法依规追回社保补贴。

3.以“先缴后补”“先认定后补贴”及“按社保缴费年度发放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发放,原则上对以往年度社保补贴不予追补。

4.申请人需确保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能够正常使用,金融功能为激活状态。

5.政策享受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家属应主动告知,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再享受社保补贴。

(1)已不是恩施州户籍人员;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

(5)失业登记或者转移就业登记被注销;

(6)就业状态变更,出现单位、企业社保缴费记录,在单位或企业就业;

(7)“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8)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9)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0)政务数据比对存在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6.申领人如重新满足补贴申领条件的,需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请,因个人原因导致补贴资金无法正确发放的,申领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政策咨询

本公告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文件政策执行,并将在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恩施州就业”另行通知。

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官方网站:http://eszjyj.enshi.gov.cn/

微信公众号:“恩施州就业”

联系电话:

0718-8297368

0718-8291416

                    


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5年6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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