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 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集团:
《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3月15日市政 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石政办发〔2018〕 10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2 3 年 1 2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管理和 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 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2023〕 3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 〔2023〕 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 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石家庄国控城 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石家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水 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 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 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 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 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 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 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 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权重分值,经市领导小组审 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一 )自查自评。 考核对象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 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 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自查报告 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平时考核。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进行平时考核,考核年度的平时考核成绩作为考核对象年度 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
(三)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考核 组,对考核对象(不包括未管辖工程项目的成员单位)年度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 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实欠薪案件、抽查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四)暗访抽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采取“暗访 十明查”方式,对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等 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 自查情况、平时考核、实地核查、暗访抽查情况,结合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部门 掌握的情况,以及国家、省对我市考核抽查和反馈情况等,进行 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考 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 A 、B 、C 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 级 :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 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十名,且未发生考核等级为 C 级情 形的。如果考核得分前十名有 C 级情形的,按得分情况依次顺 延,确定十名 A 级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考核等级为C 级 :
1.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 事件的;
2.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3. 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 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 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 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 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5. 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妥善解决上级重点督交办欠薪案件, 造成重大影响的;
6. 如有多个县(市、区)发生上述问题,考核得分最后两 名的确定为C 级。
(三)考核等级在 A 、C 级以外的为B 级。
第九条 对成员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考核区分优秀、合 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总数的50%,同 一 等级内排名不分先后。
( 一)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 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的,考核等级为优秀。
(二)出现第八条第二款1-5类情形之 一 的,考核等级为不 合 格 。
(三)考核等级在优秀、不合格以外的为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向考核 对象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考核对象领导班子和有关 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或线索,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对考核等级为 A 级和优秀的,由市领导小组予 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 C 级和不合格的,由市领导小组对 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 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考核对象及时组织整 改,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 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可 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06-26 阅读量: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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