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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坚决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维护广大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进一步加强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款购买存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自住证明材料和配合办理异地协查房产信息。
(1)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额达购房总价80%的;
(2)购房地发生过套取行为的;

(3)所购房屋本次交易前六个月发生过1次及以上频繁交易的。
2.自住证明材料如下:
(1)购房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用任一项缴费凭证;

(2)购房人或直系亲属支付卖方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

3.凡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手段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照《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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