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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规〔202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最低工资##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8

  • 发文字号: 成府规〔2025〕4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5-06-03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 2330 元(每日 107 元);

(二)第二档:每月 2200 元(每日 101 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 23 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 22 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2330 元(每日 107 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23 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2200 元(每日 101 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22 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区(市)县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2年6月2日印发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 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6 月 3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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