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适用“提取办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 生效日期: 2025-05-3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办事处(营业部)、12329服务热线: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更好地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或首付款发票时间为准;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三)购买法拍房、拆迁安置房的,以交款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以房屋产权比例实际支付的价款为限。

同一笔购房贷款的当期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和

  四、职工申请偿还其配偶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签署《增加共同借款人申请书》。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1元,销户类提取除外。

,无需

  七、本通知自2025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9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