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及辖区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1日
附件: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及《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 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账户设立及办理渠道
第一条 开户条件
(一)年满16周岁,男未满63周岁,女未满58周岁;
(二)开设账户时未在全国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 心”)有正常缴存账户。
第二条 开户资料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台湾居民提供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 证。
第三条 办理渠道: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灵缴人员”)可选择中心微信 公众号(“达州公积金”)线上办理开户,或中心各服务窗口线下 咨询办理。
第四条 灵缴人员完成身份实名认证,签订《达州市灵活 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完成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缴人员自愿退出销户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开 设灵缴人员账户。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灵缴人员可在开户当年规定的年缴存限额内(不 低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0%×12 个月且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 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4%×12个月),选择按月定额缴存、 自由缴存或一次性缴存中的任意一种方式缴存。缴存资金以整元为单位 。
第七条 按月定额缴存是指在月缴存上下限范围内,每月 固定金额缴存;自由缴存是指在年缴存限额内不限次数自由缴 存,单次金额不高于年缴存额上限; 一次性缴存是指在年缴存限 额范围内一次性缴存12个月公积金。
第八条 灵缴人员开设账户时,须同时进行首笔缴存,每笔 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灵缴人员账户时开始计算。
(一)按月定额缴存首笔缴存资金为每月固定缴存金额;
(二)自由缴存首笔缴存资金须在当年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 限内缴存 ;
(三)一次性缴存首笔缴存资金为开户后12个月的缴存总额。
第九条 灵缴人员可申请补缴一次。
第十条 按月定额缴存的,每月21日(节假日顺延)缴存 资金由受托银行自动划扣。灵缴人员每月20日前,将应缴资金 足额存入《协议》中约定的 I 类银行储蓄卡,受托银行按期划扣。 划扣时间内,因余额不足导致划扣失败的,超过6个月视同断缴, 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灵缴人员按月定额缴存缴满12个月、自由缴存 或一次性缴存在首笔入账资金留存满12个月后,可按当年公布 的最新标准调整一次公积金缴存额度、缴存方式(距上一次调整 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未调整的,仍按原缴存额执行,原缴存 额低于最新标准的,按当年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灵缴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方式须变更为 按月定额缴存(此次变更不受缴满12个月限制),且变更后的缴 存期限不低于公积金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缴存方式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章 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灵缴人员委托扣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可通过线 上渠道或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中心各服务窗口重新签订《协 议》。
第十五条 灵缴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灵缴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婚姻状况、职业、学历等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灵缴人员关键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电话号码)变更的,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 明材料在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非关键信息变更的,可通过“达 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第四章 缴存计息与补贴
第十八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 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于每年的6月30日结息。
第十九条 灵缴人员在年度结息日前从未提取过且从未办 理过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对缴存资金每年给予0.6%的缴存利率 补贴(转入资金不纳入补贴范围内),补贴期限暂定两年(文件 印发之日起执行)。补贴费用从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公积金,可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 税收政策,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自主申报扣除。
第二十一条 灵缴人员公积金账户中的转入资金、年度结 息利息、提取退回资金、有权机关扣划退回资金和异地转出被退 回资金视同为缴存资金。
第五章账户管理与转移
第二十二条 账户封存
(一)灵缴人员进入建制单位的,应办理账户封存;
(二)灵缴人员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 愿申请办理账户封存。
(三)灵缴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心自动封存其账户:
1.按月定额缴存方式下账户余额低于5万元且连续欠缴6个月的 ;
2.自由缴存方式下账户余额低于5万元且连续6个月月均缴 存额低于规定下限的(即:月平均缴存额低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公 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0%);
3. 一次性缴存方式下账户余额低于5万元且断缴6个月 (含)以上的;
4.男已满63周岁,女已满58周岁的。
第二十三条 账户启封,灵缴人员账户封存后需重新缴纳的,须自封存之日起12个 月后向中心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并重新签订协议,缴存时间重新计 算。
第二十四条 账户冻结
发生下列情况的灵缴人员,其账户由中心办理冻结:
(一)因法律纠纷等原因被法院或相关执法部门申请执行冻结的 ;
(二)符合《达州市违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相关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账户转移
(一)灵缴人员进入建制单位的,办理封存、转移后,原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二)建制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缴人员的,办理封存、转移后,按《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灵缴人员在我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 能办理异地转出。
第二十七条 异地转移接续
(一)异地转入。灵缴人员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 积金公共服务”发起账户转入申请,由中心受理。
(二)异地转出。灵缴人员在账户封存后可通过微信小程 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发起账户转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 后,办理资金转出。
第六章 提取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灵缴人员账户被冻结的,灵缴人员不得办理提取。
第二十九条 异地及本市原单位账户转入灵缴人员账户的, 自转入之日起转入资金留存满6个月(含)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三十条 灵缴人员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在留足贷款金额的5%前提下,只能办理公积金还贷提取。
第三十一条 灵缴人员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一个月后可申 请办理按年签约还贷业务,中心在次年的约定月份按近12个月 实际还款额划款。
第三十二条 灵缴人员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公 积金,或随时自愿退出销户提取。具体情形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六)男已满63周岁,女已满58周岁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自愿退出的。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实行先存后贷。灵缴人员购 买本市自住住房或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 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时,首笔缴存资金留存满6个月后, 可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灵缴人员存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及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征信记录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担保人代偿等的;
(二)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资金安全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 用良好。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3周岁、女性未满58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永久居留证、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 身份证等);
(四)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五)首笔缴存资金留存满6个月;
(六)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七)在购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日期、购再交易房过户日期 12个月内申请;
(八)购买所在县(市、区)首套或第二套房屋;
(九)“商转公”转贷房屋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件且能办理正式抵 押 ;
(十)所购住房所有权人须为借款人或配偶,不含其他权利 人;
(十一)根据借款人婚姻、收入等情况,中心可要求追加直 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三十六条 单灵缴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双灵缴人 员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二孩及以上家庭贷款上限再上浮10万 元。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存贷挂钩。
(一)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0倍。
(二)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0.5)确 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0.5≥(月还 款额+其他月负债)。
贷款月收入的认定:
1.月收入小于或等于3000元的,需提供收入证明;
2.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养老金发放证明、个人收入流水(三者任选其一)佐证。
个人名下存在多张借记卡的,只认定其中一张。以上佐证材料均为近12个月的明细。
灵缴政策试行期间,缴存未满6个月的,可申请贷款,其可 贷额度在正常贷款额度基础上乘以60%。
第三十八条 具体贷款额度以缴存情况、还款能力、购房情 况、个人信用、以往涉诉、判决执行、贷款期限等因素,参照商 业银行贷款模式计算的额度上限综合确定。
灵缴人员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依据,不依 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但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 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经认定后可不 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三十九条 贷款年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男不超过63周岁,女不超过58周岁。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可向委贷银行申 请提前还款(含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全部结清)。
第四十条 根据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情况,可要求对借款 合同进行赋强公证。
第四十一条 中心对一年内连续逾期达3期的借款人及其 配偶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待借款人正常还款满1年后,向中心 申请解冻。借款人贷款逾期的,委贷银行、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催收、扣划、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川渝地区灵缴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 款,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达州市住房公积 金相关政策与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与管理办法 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