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伤经办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我省失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业务规则规 定,未正常缴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无法发放伤残津贴,为 切实保障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参保单位一至 四级工伤职工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职工被鉴定为一 到四级工伤的用人单位。
二、缴纳要求
1.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上年度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 数。若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
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 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 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一到四级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 险费期间,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 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等,由工伤保险 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2.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一到四级工伤职工的缴费基数, 不得瞒报、漏报。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按照《社 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本通知自2025年6月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