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榆市工险发〔2025〕16号 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榆市工险发〔2025〕16号
  • 发文单位: 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0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 生效日期: 2025-06-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工伤经办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我省失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业务规则规 定,未正常缴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无法发放伤残津贴,为 切实保障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参保单位一至 四级工伤职工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职工被鉴定为一 到四级工伤的用人单位。

二、缴纳要求

1.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上年度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 数。若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

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 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 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一到四级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 险费期间,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 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等,由工伤保险 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2.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一到四级工伤职工的缴费基数, 不得瞒报、漏报。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按照《社 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本通知自2025年6月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2025年6月4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