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医保参保人: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营口市医保异地就医备案规则调整公告如下:
一、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完善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办理流程。异地就医长期居住或临时就医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经办窗口或营口市医疗保障局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居住证等)有效期保持一致,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二、强化告知承诺制备案管理
长期居住人员如办理材料不全,可容缺受理,采取承诺制进行备案,并应在6个月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材料补齐后可在备案就医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实行承诺制备案的营口市医保参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的,医保经办部门将撤销其备案,参保人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并在参保人后续医保结算时对承诺制备案享受的待遇差予以扣减。本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营口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