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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调整锦州市异地就医备案规则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锦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6-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锦州市医保参保人: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我市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完善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流程。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经办窗口或锦州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效期保持一致,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视为有效备案。

二、强化告知承诺制备案管理

长期居住人员如办理材料不全,可容缺受理,采取承诺制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参保人可在备案就医地按规定享受异地就医待遇。采用承诺制备案的锦州参保人,应在6个月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材料补齐后可在备案就医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重要提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的,医保经办部门将撤销其备案,参保人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并在参保人后续医保结算时对承诺制备案享受的待遇差予以扣减。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如有问题可拨打0416-12345进行咨询,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锦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6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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